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重庆煤监局和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坚持从严执法,落实监察执法责任制,通过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和专项监察,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监督。发现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或明停暗采的,要立即采取有力的监察执法措施。要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建立许可证年审制度,经审核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标准的,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或关闭。
  五、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的管理
  (一)停产整顿的矿井为:
  1.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
  2.己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
  3.证照不全的矿井;
  4.超能力生产矿井;
  5.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
  6.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
  7.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矿井;
  8.没有通过市政府下半年组织的煤矿安全整顿 (依据渝办发[2005]174号文件)验收的矿井。
  (二)停产整顿矿井的处置程序
  1.对应当停产整顿的矿井,由重庆煤监局和市经委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分别抄送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监管、国土、工商等部门;
  2.对停产整顿的矿井,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重庆煤监局联合发布公告;
  3.对停产整顿的矿井,分别由国土、煤矿监察、煤矿监管、工商部门依法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4.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督促矿井一矿一策编制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方案中应有整改项目、整改工程量、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5.停产整顿矿井整顿工作结束后,由煤矿企业向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6.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煤监、工商、公安、供电等部门对停产整顿矿井进行复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抄报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
  7.验收结果经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后,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以恢复生产;
  8.所有不合格的煤矿,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届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 31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