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矿井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获取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率达100%;
(二)全市关闭取缔非法矿井和不发生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三)全市矿井经过安全整顿,在2005年底前验收率达到100%,煤矿基本安全条件明显改善。
三、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煤炭生产秩序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4]105号)中确定的市政府煤矿安全专项整顿和关闭小煤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煤矿整顿关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市经委副主任刘祖礼兼任(办公室电话:63825518;传真:63833568)。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领导、督促、检查当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市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检查各级政府开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以人为本”的思想,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把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煤矿企业。对列为停产整顿和关闭对象的煤矿,要严整关死,并加强督促检查,不留后患。要把整顿关闭工作和强化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各项规章制度。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并接受监督监察。
(三)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建档。企业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安全隐患,积极组织编制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并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凡属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的煤矿,必须严格自觉执行地方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的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