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市将制定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情况,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各市要加大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认真研究落实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渡船更新改造配套资金,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渡口建设和渡船改造。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海事、公安、渔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几次统一执法行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行为。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认真总结,规范管理。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更加具体明确,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5.船舶使用性质界定申请表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 (镇)人民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邪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