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历清执法种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划分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大类,将每个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关于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进行归类合并,历清本行政执法机关所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数量。
3.完善行政执法规程。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规范、科学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规程,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二)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
1.确定执法责任目标。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权限,确立其执法责任的总体目标和次级目标,并将执法目标层层分解到各级部门及相关执法人员。
2.明确执法责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也要明确该部门行政首长的执法责任。确定执法责任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责权相当,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际结合。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责任,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明确本系统、本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3.做好分解执法职权的协调工作。要按照本级政府统一部署和行政体制改革实际,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配置,分解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职权要重心下移。行政执法机关层级之间执法职责的划分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享有的行政执法权存在重叠、交叉和冲突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报有处理权的机关确定。已经设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机构和综合执法试点机构,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不得行使已经统一由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或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不同层级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任职岗位和具体职权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质,2005年底前全省各类行政执法人员均应持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责任状、责任书等形式分解和确定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责任。
(三)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保障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工作保障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上述制度应当报其上一级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