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5]97号 2005年10月13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组对全省18个市、县及洋浦管理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以下称一法一条例)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省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我省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指出了该项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现就落实省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执法检查整改意见、进一步做好一法一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受地震、火山、海啸灾害威胁是海南基本省情之一。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对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安全海南、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一法一条例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切实做到“三熟悉”:一是熟悉有关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熟悉本地区的震情形势;三是熟悉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内容。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防震减灾法定职责,把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解决防震减灾工作存在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积极整改,抓紧落实。
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地震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尽快改变市、县地震工作机构管理薄弱和地震专业人员缺少的现状,明确机构职能、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设专管机构的市、县应统一地震机构名称为地震局。设兼管机构的市、县应增挂地震局牌子,并配备专职从事防震减灾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