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
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
(杭政函[2005]2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妥善解决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的生活问题,维护我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现就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对象
凡市区(不含滨江、萧山、余杭区,下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未曾招工安置及未享受过市、区财政“双低”养老保险补贴等政府养老政策资助的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均可享受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年龄测算以2003年6月11日为基准日。在此之前征地农转非的,以2003年6月11日的实际年龄为准;在此之后征地农转非的,按依法批准征地之日的实际年龄为准。
二、补贴标准
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50元。经确认属本意见发布之前的补贴对象,可在本意见发布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属本意见发布之后的,可在依法办理征地农转非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生活补贴。
已出资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人员办理“双低”养老保险,但未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相应生活补助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应自筹资金,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不少于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其他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可根据经济实力,给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
三、资金来源
政府发放的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每人每月100元,按季预拨,并在每年年底与各区财政结算;区财政承担每人每月50元,由各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给予的生活补助由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自筹解决。
生活补贴标准的调整与市区城镇低保同时进行,调整后的资金增加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前款确定的比例共同分担。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给予的生活补助费的调整,由各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决定。
四、管理办法
1、人员核定。补贴对象由各区民政会同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由区民政局负责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应会同市公安、劳动保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对各区上报情况予以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