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渝环[2005]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保证清洁生产审核的质量,实现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并建立重庆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5名以上经国家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师;
(三)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四)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五)能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拟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在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后,将下列证明材料报市环保局:
(一)咨询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重庆市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申报表》(见附件);
(三)咨询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三、市环保局核实拟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经公布后单位方可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工作。
四、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市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秘密、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申报表(略)
二00五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