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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听证员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甄别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供的证据,解答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七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起哄或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关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原信访事件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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