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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
(2005年10月17日湖南省委、省政府湘办发[2005]20号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增强办理信访事项工作的透明度,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条 举行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开公正;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五)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听证受理

  第四条 听证由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一级职能部门受理实施。
  第五条 听证受理形式:
  (一)本级受理听证;
  (二)上级主管部门受理听证;
  (三)上级委托下级受理听证;
  (四)有关部门联合受理听证;
  (五)其他形式受理听证。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信访事项做出处理之前,信访人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已做出处理决定或对复查机关做出复查处理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三)原办理机关或复查机关经多次复查,认真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上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对于可能出现越级访或集体访,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五)上级机关或者复核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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