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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

  (三)资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办事程序和方法的来信;
  (四)已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来信;
  (五)附有重要证件、手稿、钱物的来信;
  (六)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来信;
  (七)需要做解释说明或思想稳定工作的来信;
  (八)上级要求回复的来信;
  (九)其他需要回复的来信。

四、复信方式与种类

  第五条 复信方式:
  (一)直接复信。直接复信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对群众来信是否受理及受理后的情况直接给予回复。
  (二)委托复信。委托复信是指受信单位根据来信人所反映的问题认为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或予以解释说明的来信,委托有关行政机关给来信人予以答复。
  复信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回复来信人。
  第六条 复信种类:
  (一)应答性复信。应答性复信是指对咨询所反映问题的方针、政策、法律以及办事程序和方法的来信给予解答或回复。
  (二)告知性复信。告知性复信是指按《信访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来信的答复。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来信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已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和部门处理的来信,复信告知来信去向或说明有关规定和解决的途径;对来信附有重要证件、手稿、钱物的,复信告知其处理的情况。
  (三)鼓励性复信。鼓励性复信是指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的来信人给予鼓励性答复,并简要说明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
  (四)疏导性复信。疏导性复信是指需要解释有关政策或做思想稳定工作予以疏导的答复。
  (五)办结性复信。办结性复信是指对信访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查处结论及处理结果的答复。对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答复时应说明办理进展情况。
  (六)感谢性复信。感谢性复信是指对有价值的意见或建议表示感谢的答复,并告知处理情况。

五、复信要求

  第七条 一般的告知性复信,由承办人按照统一格式直接回复,但应留有复信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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