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
(2005年10月17日湖南省委、省政府湘办发[2005]20号印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群众来信回复工作,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
信访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复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按程序向来信人回复。
二、复信原则
第三条 复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及时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疏导教育的原则;
(四)保守秘密的原则。
三、复信范围
第四条 复信范围:
(一)《
信访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规定要求告知是否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来信;
(二)《
信访条例》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规定需告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