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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发言和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录音、拍照或录像;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随意退场。信访人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四)听证参加人发言不得使用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语言;
  (五)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起哄或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事项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关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建议进行答辩;
  (五)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原信访事件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暂时退场。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和证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等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发表听证意见,经评议、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八)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及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入场。由听证员代表按照合议后形成的结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论并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并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将听证结论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应当作出中止听证决定: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证据需要重新鉴定、勘验的;
  (二)信访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听证完毕应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有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原承办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代表、记录员等人签名。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载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照片、录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负责提交听证报告,交单位负责人审定,并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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