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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
  (三)确定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有关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
  (七)本暂行办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听证员及其他与信访事项有关人员。
  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应根据《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听证员由举行听证的受理机关,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新闻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且一般不少于5人。
  听证员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甄别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供的证据,解答信访人和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第十六条 信访人听证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依据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并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第十七条 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四、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公布听证事由及主持人、记录员、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等,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宣布以下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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