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
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办发[2005]20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
湖南省信访事项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0月17日
湖南省复信工作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群众来信回复工作,做到群众来信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根据《
信访条例》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第
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复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人民群众来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法按程序向来信人回复。
二、复信原则
第三条 复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及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