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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深圳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十)支持国家外汇管理体制创新。争取放开异地企业在深圳办理非贸易外汇支付业务,以及异地企业在深圳进口项下付汇的限制。争取批准在深跨国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鼓励跨国公司将外汇资金集中管理部门设在深圳。
  (三十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产管理,盘活不良资产。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支持建立金融系统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加强金融案件预防工作。
  (三十二)健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积极采取措施,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社保、海关等部门的信息,整合成统一高效的信息平台,建立起个人和企业负面信息系统。支持依托深圳信用协会,建立深圳企业信用调查中心。
  (三十三)加强金融机构与执法部门合作,加大金融债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机构与工商部门合作,建立不良企业信息查询机制;继续发挥金融债权联席会议作用,对拖欠企业进行联合制裁。
  (三十四)推动银企合作,营造共同繁荣的良好氛围。支持协调银行与企业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鼓励银行和企业通过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协商,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三十五)支持担保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担保产品多样化。采取扶优限劣的措施,引导优秀担保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担保公司扩大业务领域,丰富担保品种。发挥担保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资质评级制度,促进担保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三十六)大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通过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一批讲诚信、既大且强的资信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实现中介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
  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金融中心城市的良好形象和知名品牌
  (三十七)加快金融中心区建设,积极规划“金融配套服务基地”和“国际基金产业园区”。加快罗湖和福田中心区金融中心建设,合理规划全市范围内的金融产业布局,强化金融产业要素资源的集聚。规划建设金融配套服务基地,吸引金融机构设立后方支援中心。积极借鉴国外模式,规划设立“国际基金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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