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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并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的,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对外销售。
  第三十七条 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设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主动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收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市商委。对不主动交回的,由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在限期内拒不交回的,由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商委或通过市商委转报商务部予以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质,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商委或商务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企业,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市商委每月10日前将上月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进行公示。
  第四十三条 市商委应加强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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