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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有效期内、建设完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制度。
  (八)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水上加油站全貌彩照1张。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事项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属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属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名称、企业性质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的,还需提交商务部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四)原成品油批发(仓储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二十三条 经市商委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的加油站,在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需变更地址(地址名称)或其他许可事项的,在按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同时提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申请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商委和接受申请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变更及加油站建设申请的受理、审查程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六条 接受申请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申请。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市商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外,可以进行现场审查。市商委不能进行现场审查的,可以书面委托当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限期进行现场审查,接受委托的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现场审查情况书面报市商委。
  第二十八条 市商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从事成品油经营或变更成品油经营许可事项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专家审查时间除外)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报上级商贸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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