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须按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请示(包括请示理由、建设地址、建设规模、项目业主、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新建、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原貌彩照。
(四)交通或海事、港监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港口、码头或水域岸线的批准文件。
(五)进行初步设计前的安全评价报告。
(六)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经市商委审查符合条件的,下达同意新建、改建、扩建或异地迁建水上加油站的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水上加油站的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新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设的通知书。
(三)防爆防撞税控加油机和储油罐的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六)有效期内、建设完工后的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七)加油站全貌、储油罐区彩照各1张。
(八)土地使用权证明。
(九)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一)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和加油站设计、施工协议。
(十二)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加油站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十三)加油站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四)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完工,通过验收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按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至(九)项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十一条 水上加油站建设工程完工后,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商委同意建设的通知书。
(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四)船舶所有权、船舶检验、吨位等相关证书。
(五)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