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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依法对本市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初审和上报;负责成品油仓储经营、零售经营资质的审查和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审查批准。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初步审查;主城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县 (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商委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以外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加油站的初步审查。
  前款主城行政区域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渝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经开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变更许可及加油站建设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  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02)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二)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要求。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重庆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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