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5]1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川渝重庆(涪陵、三峡)分公司、重庆龙禹石油有限公司: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 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予以登记(登记编号为渝规审发[2005]1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暂行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下发文件、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广为宣传,让办法的内容、精神深入人心。
二、各地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当地国土、建设、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联系,并与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
三、按《暂行办法》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异地迁建油库或加油站的,应按《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暂行办法》要求申请安全审查,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四、按《管理办法》提出申请的单位应当在所提交的申请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提交申请资料为原件的除外),并对所提交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行承担由于提交虚假的申请资料而引发的经济、法律责任。
二00五年六月三日
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23号)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1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