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的规定已被: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9日,实施日期:2012年9月1日)停止执行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建筑
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建字[2005]159号 2005年12月30日)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根据《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预拌混凝土及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工程担保人。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
(四)评标专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城建档案、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