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厉打击未经法定管理部门许可,擅自投放运力行为。
(四)严肃查处违反交通秩序和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案件。
(五)制订应急预案,防止堵塞交通、大规模集访和罢运等事件发生。
(六)坚决净化客运市场,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负责牵头组织本辖区内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整治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建立本地区道路运输行业稳定预案体系;负责实施领导小组部署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市交委
1.督促具有合法资格的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完善车辆营运手续。
2.与市公安局、市工商局联合发布通告,密切配合,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对违规和非法营运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3.向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书面报告关于渝黔高速公路客运线路经营权公开招标的情况。同时做好部分未中标客运企业和人员的思想工作。
4.依法实事求是答复要求获得线路经营权、威胁罢运的经营者;做好有关工作,争取不明真相的长途客运车主和驾售人员的理解和支持。
5.严厉查处违规经营、非法营运、擅自罢运、影响客运交通秩序的企业和个人,直至收回经营权、取消营运资格。
6.制订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运力调配预案,确保广大群众顺利出行。
7.加强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工作,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早日来渝验收,进一步细化出租汽车运力投放方案,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市公安局
1.客车使用临时牌照超过1月的,不再续发新的临时牌照,并作为无牌照车辆查处。
2.暂停办理租赁汽车企业新增车辆的入户手续。
3.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在城区道路上违法违规运行、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管理。
4.积极收集掌握道路客运、出租客运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形势动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人头的排查;对有预谋、有组织的串联罢运,堵塞、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等行为,要加大侦查和打击力度,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确保良好的客运治安秩序;对涉嫌经济犯罪的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