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市政府专题
会议纪要2005-279精神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6]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节元旦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5〕30号)、《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春节元旦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委办发〔2005〕219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5〕252号)精神,市政府于2005年12月28日召开了全市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会议,对“两节”、“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至29日,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督查活动,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279),已对督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成立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牵头的18个专项督查组和3个综合督查组,对区县(自治县、市)、行业和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期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督查,确保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稳定。根据市政府领导指示,现就督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贯彻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279精神,认真组织督查活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市政府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确保“两会”和春节期间的安全稳定。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行业和企业安全监管,按照此次督查工作重点组织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防范各类事故的措施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分别牵头组织市政府专项督查组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各督查组要严格执行督查工作方案,严格工作纪律。深入基层、企业和现场开展督查工作,与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问题,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通过全面督查,及时整改,坚决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凡因督查整改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按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