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6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的通知
(渝办发〔2006〕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
《献血法》)和《
重庆市献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结合2005年我市医疗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下达2006年全市公民无偿献血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
《献血法》和
《条例》的宣传,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执业活动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市政府下达的无偿献血计划落到实处,确保本地区医疗用血需要及安全。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献血计划,结合本地区医疗临床用血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献血,确保本地区医疗用血需要。
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经开区采供血工作由市血液中心承担。
沙坪坝区、璧山县人民政府(辖区内高校除外)根据计划下达各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的献血计划,其采血工作由解放军重庆血站承担。沙坪坝区、璧山县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分别由市血液中心、璧山县人民医院中心血库承担。
万州区、忠县、梁平县、开县、云阳县、城口县采供血工作由万州中心血站承担;涪陵区、丰都县、石柱县、武隆县采供血工作由涪陵中心血站承担;南川市采供血工作由南川中心血站承担;永川市、双桥区采供血工作由永川中心血站承担;合川市、潼南县采供血工作由合川中心血站承担;黔江区、彭水县、酉阳县采供血工作由黔江中心血站承担;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采供血工作由奉节中心血站承担;长寿区、垫江县、万盛区、江津市、大足县、秀山县采供血工作由本地的中心血库承担;綦江县、荣昌县、铜梁县采供血工作由所在地的血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