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粮食局、工商局
(鄂粮食文[2004]110号 2004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以及与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监督相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审核机关)审核资格,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登记。
第四条 审核粮食收购资格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加工企业、用粮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以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第七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二) 主产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 具备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