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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9日)修改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府发[2005]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南宁市税收属地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的无序流动和政府税收的流失,加强税收属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12个县区和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相思湖新区、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中国-东盟经济园区)的纳税人,在县区、开发区等之间的税源流动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征管范围按属地划分,县区属地以行政区划范围确定,开发区属地以政策规划范围确定。
  第四条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一致的,以注册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注册地与实际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五条 纳税人是单位的,以机构所在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设立总、分支机构的单位,以总、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纳税人是个体工商业户的,以经营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纳税人是个人的,以取得应税收入发生地为实际经营所在地。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管按下列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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