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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劳务派遣组织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等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劳务派遣组织按有关规定为其劳务派遣人员办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参保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劳务派遣组织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确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派遣人员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三)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安全管理责任,对劳务派遣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现场管理,提供安全生产条件、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会同用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指导劳务派遣工作中涉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争议处理、用工和求职信息发布、参保缴费、个人账户接续和转移的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等事项。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用工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各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相关扶持政策

  (一)劳务派遣组织符合《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服务型企业的优惠政策。
  (二)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规定条件的,按照文件规定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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