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14号 2005年9月20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各类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灵活性工作并获相应服务收入的经营活动。它既是一种特殊的高级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形式,又是一种新的就业和用工方式,更是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劳务派遣组织。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劳务派遣组织派遣经过适应性培训合格的和具备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劳动者,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向非农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等。劳务派遣组织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开展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