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 各地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

  (三)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求职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社区接收管理。

  (四)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支持、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城镇退役士兵从批准自谋职业之日起,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供养,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如数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 城镇退役士兵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就业后,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荣立二等功的增加25分、荣立一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加3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增加10分,其中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增加20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