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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07号 2005年8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和实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十分必要。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现就我省贯彻国务院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照民政部的统一要求,由省民政厅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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