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国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