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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上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下属单位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国税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税委〔 〕  号

  甲方(委托单位):  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        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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