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第四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三代”的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国税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国税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国税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附件1),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并向受托单位发放“委托代征证书”(附件2)。
  (四)因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有关内容的,向受托单位发出“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3),及时修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五)因受托方违反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的,向受托单位发出“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附件4),及时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六)国税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