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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五)合理制定城市医疗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参照医保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的,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互助帮困后,对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和家庭负担能力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的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救助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制定。

  (六)规范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要求救助者须本人或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提供下列证件:(1)《城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保险的还应提供医疗保险卡、特殊门诊医疗保险证、职业病证明等社会医疗保险辅助证件和商业保险等有关合同。(2)医院或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疾病诊断书、医药费用收据和必要的病史资料。(3)医疗保险支付凭证、单位报销凭证以及社会捐赠和互助帮困情况证明。医疗救助申请由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逐项进行审核,县区市民政部门审批。经公示后,再颁发救助证,并批准本次救助的金额。救助金由县区市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或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申请救助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做好说服工作。

  (七)认真做好医疗救助服务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把城市医疗救助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从保证服务质量和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站)。医疗服务单位要建立、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积极研究、探索医疗救助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规范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务成本。要减化服务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为救助对象提供良好的就诊环境和便民措施,提供各种人性化服务。要对救助对象适当减免挂号、检验、手术、住院等费用。对需转到非指定医院、社区卫生中心(站)的疑难重症患者,按照当地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三、组织领导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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