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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办公场所;
  (二)有必要的经费;
  (三)有相应的工作人员;
  (四)有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仲裁员守则等规章制度。
  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办案规则、仲裁庭规则、仲裁员守则,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政府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担任专、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具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1年后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十条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由省人事厅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在省民政厅登记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中央在甘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五)跨市州的人事争议案件;
  (六)当事人的人事关系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在本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州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由市州人事局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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