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4号)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陆 浩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争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按照国家规定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任)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五条 省和市州、县区市按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代表、聘(任)用人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是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分别由省和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选聘,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
(二)领导、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决定仲裁员的聘任和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