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
(榕政综[20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通知》(闽政文〔2005〕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7月1日起,对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省定标准每月33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统筹企业中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集体企业“四并三”中缴费年限满6年不满10年的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减半增发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国家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省级负担50%,县(市)区从历年结余基金中负担50%,有关县(市)区结余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市级调剂解决(详见2005年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支出计划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