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企业法人中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模范遵守
宪法和法律,带领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费责任。今后各级组织在依法依章推荐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时,要把被推荐人员是否模范遵守法律法规作为重要条件。
(十) 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养老保险政策,支持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表彰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十一) 企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工商联合会要积极做好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动员企业、个体劳动者依法参加养老保险。
三、严格执法,查处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 加强养老保险稽核队伍建设。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设稽核科(室)基础上增设人员(聘用),成立社会保险扩面稽核分队,认真核查参保企业是否做到全员参保。对应参保未参保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 对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的规定,对单位领导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国务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使养老保险监察职能。对应参保单位和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情况进行监察,受理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
(四)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执行《社会保险费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对参保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稽核。对经稽核连续两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授予“养老保险诚信单位”,其后两年免予实地稽核。对瞒报漏报缴费工资基数且数额较大或拒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由劳动部门牵头,地税和审计等部门要联合介入,对其整体财务和经营绩效进行稽查和审计,对欠缴养老保险费和其它违法违规问题一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