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地税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加大征管力度,确保养老保险费的足额征缴和欠费的清缴。每月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新办税务登记纳税户的资料,支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搞好扩面工作。在办理税务年检和购领发票手续时,要督促应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和缴费,查验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未办理参保登记或未足额缴费的单位,暂缓办理税务验证、购领发票手续,责令其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足所欠企业养老保险费。
(三) 工商部门在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求企业在30天内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查验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对未办理登记和未出具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证明的,或未足额缴费的单位,要暂缓办理年检,以督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时依法参保和缴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主动向工商部门调查全市工商企业、个体户的新增情况,工商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四) 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核拨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要根据财政部等部门印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经办机构正常办公经费。要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拨付征收养老保险费手续费。市政府每年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考核,对完成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 工会组织要在各类企业中充分发挥工会作用,将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纳入集体合同和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年度职代会中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外商企业、私营企业,要督促企业尽快组建,并帮助新组建的工会开展工作。
(六) 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和参保单位缴纳、征收、清欠、使用、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发现被审计参保单位的违规问题,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馈;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结果,要定期向政府报告,并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
(七) 监察部门要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履行养老保险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八) 加大清理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欠费,拒不补缴的企业,要采取委托银行划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措施强行征缴。国资、国土部门要在参保单位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中核查该企业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优先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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