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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2004-2008)规划》的通知

  24、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依法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完善行政执法证件审验制度。探索建立有层次的符合实际情况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和培训考核制度。
  25、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26、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推行以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科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体系;要把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政绩的主要内容。2005年进一步修订完善《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评议考核实施办法》,2007年制定为行政规章;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2008年将《石家庄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制定为行政规章。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依据公开制度。
  (五)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27、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开展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有关机关应当在经费、业务指导等方面予以支持。要积极探索在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协会、城市社区、工业园区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28、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亲民化建设。充分发挥信访的沟通、咨询、指导、劝戒、协调、服务、投诉和解决一般争议等职能。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探索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措施。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9、各级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章;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其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加强行政机关应诉队伍建设,提高应诉人员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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