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建立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除法律、法规的实施性规定外,在制定其他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政府规章时,应当就所规范的制度对社会的影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有关分析结论应当作为该草案说明的组成部分;所规范的制度实施后,负责实施该制度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后按年度向市政府报告该制度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18、建立健全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立法计划征询社会意见的制度。研究制定立法听证的有关规定。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规章还可通过电视新闻的形式发布。政府公报应当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
19、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按年度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法制机构,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及时安排。建立健全政府规章的解释制度,积极开展规章外文译本的编纂工作。
20、建立和完善行政法规、规章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政府立法坚持“立、改、废”并重。对与上位法抵触和与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及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废止;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认真贯彻
行政许可法,继续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要统一对外公布。2005年开展第一次全面清理,以后每两年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一次。
21、改进立法技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探索创制性立法、实施性立法的技术,处理好与上位法的衔接与创新的关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防止引起歧义,为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2、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2006年完成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并积极推进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积极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探索。适当调整各级执法主体的执法权力,合理分配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严格控制执法机构膨胀,同一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主管,从源头上解决职责交叉、多层执法、多头处罚、分头许可、执法扰民的问题。
23、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行为的程序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等权利;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和说明理由制度;探索建立行政检查准入制度;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建立重大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探索制定行政决定听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