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安排。原则上按照国土资发〔2005〕14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采取以下3种模式开展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
1.贵阳市城区和郊区,其他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的市及市辖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划区范围外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除采用第“1”种模式以外的其他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六盘水市、毕节地区(已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城市除外)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确定征地补偿倍数。其中,耕地的补偿倍数不得低于16倍,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倍数按现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3.上述采用第“1”、“2”种模式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不具备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仍实行分地类的土地年产值标准和分地类的补偿倍数。但要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测算工作,其测算成果暂不公布,待条件成熟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于上述采用第“1”、“2”种模式中个别开展工作确有困难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可以采用第“2”或“3”种模式制订标准。
(四)工作步骤。
1.2005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全省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并由省国土资源厅举办培训班,进行业务培训。
2.2005年12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测算以及土地年产值标准的调整完善工作。成果报告和技术报告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
3.2006年1月底前: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审查后将本地区成果汇总表及审查情况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确定征地补偿倍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年产值标准进行评审、平衡、审查。
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1月10日前发布听证公告,组织听证,也可由地、州、市统一发布听证公告,组织听证。
4.2006年2月15日前:各市(州、地)汇总上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倍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涉及调整土地年产值的听证工作完成情况。
5.2006年2月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补偿倍数及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审查、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核、平衡。
6.根据国土资源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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