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职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两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能力和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律意识。
(二)向消费者宣传和介绍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知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三)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并向辖区内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反映真实情况。
(四)依法受理、调解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并定期上报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记入登记台账。
(五)对受理的情节较为严重的投诉案例,及时上报消费者协会分会,由消费者协会分会调查处理。
(六)对掌握和受理的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章案件线索,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七)培养和发展义务维权工作者,壮大“3.15”志愿者队伍,提升“12315”维权服务品牌。
四、日常管理
(一)设立“两站”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管理。
(二)各级工商部门、消费者协会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计划,研究、解决消费维权工作中的热点问题,并定期对聘用联络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定。
(三) “两站”在辖区工商所和消费者协会分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四)各辖区工商所、消费者协会分会要定期将“两站”建设情况,报县级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通过县级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逐级上报,由省工商局和省消费者协会统一备案存档。
(五) “两站”要做到“四统一”和“六个一”。 “四统一”,即统一名称、统一牌匾样式(具体由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制定)、统一工作职责、统一文书格式。 “六个一”,即要具有一人、一牌、一证、一室、一簿、一栏。“一人”,即至少有一人做兼职维权工作; “一牌”,即悬挂统一式样的“两站”标识牌; “一证”,即为工作人员颁发的社会监督员证;“一室”,即调解室,可单独设立,也可与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其它工作室合用; “一簿”,即投诉、举报登记簿;“一栏”,即固定宣传栏,刊登法律法规、消费警示等内容。有条件的“两站”可以配备一部投诉举报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