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核汇总。各地区要在组织好本级部门和所属县(区)自查自报基础上,进行认真核实,提出可以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的意见,同时对本地区省直垂直管理单位提出审核建议,于9月16日前报省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省直各部门所属单位可以保留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资金来源由各部门核实,形成初步意见,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汇总后,于9月13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清理津贴补贴工作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省直各部门清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结合核实情况,形成全省清理情况及建议,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对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津贴补贴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3.核查清理情况。省将组织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参加的若干核查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于9月8日至9月19日对省直各部门,9月17日至9月25日对各地区分别上报的津贴补贴清理情况进行核查,对省本级的核查面要达到100%;对各地区的核查面,在金额和数量上要不低于30%。核查的重点是上报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是否真实、准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户开设是否符合规定。同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省直各部门开设账户情况进行检索查询,与各部门自查自报账户开设情况进行核对,各地区也要比照省里的做法对单位开户情况进行核查。
4.清理单位账户和资金。要在清理核查基础上,摸清各单位银行账户和资金存量,对各单位账户和资金情况进行认定,对违规开设的银行账户要坚决予以撤并,并将各单位私设的“小金库”资金全部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预算内外收入结余资金按照现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原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5.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要充分利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成果,在提出资产整合建议的同时,认定各部门利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全部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其中,原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部分,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单位原来用于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也要按照规定上缴财政作为规范后统一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各地区也要在整合国有资产,规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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