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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是增强地区间公务员收入差距的调控能力。按照国家要求,规范津贴补贴后将建立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上述两项制度,基本统一同一地区不同单位的公务员收入水平,逐步把地区之间公务员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四是建立规范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通过清理规范,使公务员工资与考核、晋升、奖惩等相结合,逐步建立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财政负担能力和社会工资水平相适应的机制。坚决杜绝乱发津贴补贴的现象。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和项目
  (一)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范围限于下列实行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由财政预算拨款或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经费的其他事业单位,要同步开展清理工作,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另行布置。
  (二)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具体项目包括:各级政府及其人事、财政部门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在国家和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之外,自行出台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和奖金项目。单位自行出台的津贴补贴,包括内部以各种名义定期或一次性发放的奖金、补助费等,主管部门为所属单位及各地区发放的达标奖、竞赛奖、目标奖等也要进行清理。
  三、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工作步骤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工作分为清理津贴补贴和规范津贴补贴两个阶段。全省清理津贴补贴工作要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国务院。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原则上在公务员职级工资制改革后,由各地区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稳步推进。
  (一)清理津贴补贴阶段。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逐级上报”的原则,做好自查自报、审核汇总、核查情况、清理单位账户和资金、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测算资金六个方面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人事厅按照国家统一下发的表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清理津贴补贴情况报表。
  1.自查自报。各地区、省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填报报表,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发放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及资金来源情况,全面反映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省直各部门要于9月7日前,将自查报表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省直垂直管理的市县(区)机构除按照要求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外,还要同时抄报所在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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