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确定停产整顿的煤矿,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强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停产整顿结束后,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省国土资源厅要吊销采矿许可证、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煤炭管理局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省工商管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要严厉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严肃查处违法生产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非法开采的矿井要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凡县(市)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应关未关的,其上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58号和黔党发〔2003〕17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严查处煤矿违法生产活动,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在打击煤矿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的过程中,要查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发现公务人员与私挖滥采、违法违规生产的矿井有利益关系或在幕后纵容及为非法矿井充当保护伞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各级煤矿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凡未通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
省政府决定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煤炭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各抽调一名负责人参加,建立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打击违法生产活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运转有序、关系协调的联合执法运行机制;组织得力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经常性地开展拉网式、地毯式检查,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和违法生产行为,加大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小煤矿的力度。
各地、州、市有关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要认真按照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工作。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联合执法工作组,加大取缔无证非法开采和打击违法生产的督查工作。各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联合执法工作的联络和协调,定期通报本地区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联合执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向上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