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经贸委、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煤炭管理局、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取缔无证煤矿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意见
(黔安监管办字〔2005〕181号)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经贸委(局)、监察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属各国有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煤炭生产秩序,打击违法生产活动,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关于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兴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办字〔2005〕8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近期几起煤矿事故的紧急通报》(黔府办发电〔2005〕128号等文件精神,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总体看我省煤炭生产秩序有所好转,煤矿安全生产状况逐步改善。然而受利益驱使,一些地方已关闭的小煤矿又死灰复燃、非法开采。一些煤矿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安全、抗拒政府监管,违法违规生产、私挖乱采、破坏资源的现象又有所增多,由此而导致的各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为此,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对劳动者生命安全的切实保障的基础上,强化"保一方平安"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坚决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活动
以下五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
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三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四是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