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避开桥区、险滩和船舶密集区;
(二)渡口两岸显著位置设立有明显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批准机关、渡口管理部门和安全渡运须知;
(三)渡口两岸勘划有明显的禁渡水位线,并设置有不少于4个可供渡船系靠的缆桩或套环装置;
(四)渡口两岸有可供渡船安全停靠、旅客安全上下和货物装卸作业的水泥码头或石阶、栈桥,其中:码头长度不小于船长的三分之二,栈桥宽度不小于2米;两岸应当设置有宽度不小于1米的防滑梯道或坡道,与码头或栈桥相连,其中,坡度大于35度的,应为石阶(采用石板或水泥等材料制作)。
(五)渡口设置应当符合程序:有设置部门的申请报告和水域相关资料,有当地海事机构审查意见,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文。
二、渡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一)渡船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渡船的产权明晰,经营人明确;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机动船还应当标明符合国家规定的渡船专用识别标志;渡船上明显处应当标明载客定额;
(三)渡船的工属具、救生设备齐全、使用可靠;
(四)渡船技术状况良好,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落实了渡船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措施。
三、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以文件形式指定渡口管理部门,并与指定的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落实机构、人员、职责和经费,加强督促检查;
(二)渡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渡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与渡口经营人、船工的渡运安全责任制;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渡口经营人、船工执行有关渡运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附近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渡运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五)渡口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节假日、集会、赶场等渡运高峰期间,应当加强乘客上下船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管理,禁止超载渡运和冒险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