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验收总结,统一公布。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县(市、区)按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辖区内渡口逐个验收,市(州、地)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进行验收。验收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统一在《贵州日报》上公告;验收不到85分的为不合格,责令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具体的验收方法和评分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阶段:再次整改,再次验收。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市(州、地)要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集中研究,采取措施,并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发动相关部门联合行动。
(二)各地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渡口环境,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划定禁渡标志等设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研制和推荐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的标准船型,指导渡船改造。
(三)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组织措施不落实、活动走过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对发现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
(四)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整个活动的组织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将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汇总造册,一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符合设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