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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统一公布。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各县(市、区)按验收标准(见“附件1”)对辖区内渡口逐个验收,市(州、地)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验收,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联合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地)进行验收。验收达到85分以上为合格,由省交通厅、省安监局统一在《贵州日报》上公告;验收不到85分的为不合格,责令有关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组织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具体的验收方法和评分标准另行通知。
  第五阶段:再次整改,再次验收。时间从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各市(州、地)要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集中研究,采取措施,并再次组织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与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活动的统一领导,精心组织,发动相关部门联合行动。
  (二)各地要加大渡运安全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改善渡口环境,更新老旧渡船,提高渡口、渡船等设施的安全技术水平。要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农村渡口建设,修建货物装卸和旅客上下梯道,设置渡口碑牌,划定禁渡标志等设施,从根本上改善群众出行条件。要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水情特点,研制和推荐安全性高、经济实用的标准船型,指导渡船改造。
  (三)各地要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的督查,认真整改安全隐患,防止流于形式。对组织措施不落实、活动走过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对发现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渡口、渡船存在事故隐患,渔船、自用船等非运输船舶违法载客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督促整改,不留隐患。
  (四)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结束后,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整个活动的组织情况、实施过程、实施效果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同时将渡口、渡船基本情况汇总造册,一并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整治工作情况。

  附件1:
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符合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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