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整治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从事非法载客运输的其他船舶是本次活动整治的对象。重点整治对象如下:
(一)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渡口管理部门、人员、责任、经费和监管制度不到位或未落实,所有人和经营人主体责任不明晰,渡运高峰期现场维护和监管不到位,超载运输和冒险航行等违法行为有禁不止,货物装卸、旅客上下、标识标志、安全守则等设施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渡口。
(二)未通过法定检验登记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消防、救生设备不符合国家规范,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技术状况不良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渡船。
(三)未经考试发证、取得适任资格的渡工,特别是轮流摆渡未固定船工的现象。
(四)未纳入管理的渔船、自用船以及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三无”船舶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营运的其他船舶。
本方案所称渡口,是指客渡渡口和汽车渡口。各地过去设置的自用渡口应在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进行清理,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作为客渡渡口重新审批设置;不符合客渡渡口设置条件的应予撤销,其船舶作为乡镇自用船处理。
四、整治原则
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交通部门、安监部门、海事机构及其发展改革、公安、农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原则。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过程中,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人民服务;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严重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同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要通过专项整治活动,改善渡口、渡船安全状况,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促进渡口、渡船良性发展和安全运行,并将成功经验和成果长期坚持和巩固,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组织机构
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省交通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旅游局联合成立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以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交通厅吴强副厅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李洪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刘远坤(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