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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05年-2009年)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5〕8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贵州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省交通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5年10月13日)

  根据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预控能力,进一步推进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全面改善渡运安全条件,打击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形势。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实现渡口、渡船管理责任制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人员管理到位,安全管理加强;进一步提高渡口、渡船的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渡口环境明显改善,渡船安全技术条件明显提高;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非法渡运得以杜绝,遵纪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促进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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